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援助律师目光敏锐无罪辩护明辨是非
来源:海门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2月27日作者:

     如今,陆某正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,在高墙内忏悔着自己犯下的罪责。值得一提的是,若不是他的援助律师,他将在高墙内多待一些时日。昨日,记者在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了此案的经过。

  陆某在2006年成立一家商贸有限公司,在2006、2007年他分别采用借款、贷款的方式,从我市某单位借款100万元、500万元汇入该公司账户,获得相关执照后,又将注册资金从公司账户中抽出。2008年5月,陆某与通州市某公司签订了300吨的《煤炭买卖合同》,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再增加300吨。陆某以煤炭供应紧张为由先收取全部货款,后在当年一个月内履行合同,提供对方煤炭552.74吨,期间对方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碎煤83.85吨。陆某将这些碎煤卖与他人后,却停止履行合同并拒不退还货款,对方一直未收到他提供的131.11吨煤炭,价值人民币16万多。另外,在2009年1月的时候,陆某和妻子到一个朋友家,以购买煤炭急需资金为借口,谎称用一辆汽车做抵押,骗取现金10万元。

  市人民检察院对陆某提起公诉,以虚报注册资本罪、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请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此时的陆某非旦失去了人身自由,更是负债在身,无能力聘请律师为其辩护,为此他提出申请法律援助。经审查合格后,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施燕承办此案。承办律师在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,《起诉书》指控陆某犯虚报注册资金罪和诈骗罪的事实,证据确凿。但陆某与对方公司的煤炭买卖中出现的问题只是一般的合同纠纷,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
  日前,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在法庭辩论中,承办律师发表辩护词明确指出,被告人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,无非法占有的故意,虽有小部分合同义务未履行,但属于合同纠纷,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。最终,合议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,对公诉机关指控陆某犯合同诈骗罪一节不予支持。